|
|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出台 | | 2007-11-12 9:45:12 |
|
|
|
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的《<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就《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令第110号)做如下补充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与内地的计算机订座系统(CRS)服务提供者成立合资企业。内地应在合资企业中控股。设立合资企业的营业许可须进行经济需求测试。(此补充规定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详细规定请见: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 | | |
|
|
|
|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0)]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打印本文] |
|
|
相关文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