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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出台
2007-11-12 9:45:12    

  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的《<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就《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令第110号)做如下补充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与内地的计算机订座系统(CRS)服务提供者成立合资企业。内地应在合资企业中控股。设立合资企业的营业许可须进行经济需求测试。(此补充规定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详细规定请见: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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