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译文仅供参考)
4月28日,美国财政部在《联邦纪事》上公布《关于外国法人收购、兼并和接管的条例》,并给予45天公众评论期。该条例是《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外资安全法》)的实施细则, 旨在落实《外资安全法》有关规定。
一、《外资安全法》的有关背景
美《外资安全法》于去年7月26日经美总统签署成为法律,旨在改革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加强外资并购安全审查,该法明确了外国投资委员会的结构、任务、工作程序和职责等,也确定了外国投资委员会各有关行政部门的具体职责。
《外资安全法》的颁布从法律上确认了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合法性,该法确定外国投资委员会的成员包括:财政部长(主席)、司法部长、国土安全部长、商务部长、国防部长、国务卿、能源部长等,总统也可视情况指派其他部门领导参与外国投资委员会。根据总统命令,国家情报局局长(DNI)和劳工部部长已经成为外国投资委员会“依职权”成员。国家情报局局长从国家安全角度对被审查交易提出独立分析,并无其他政策角色。同时,财政部也可视情指定一个或几个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工作。
《外资安全法》明确了外国投资委员会对交易进行审查的程序。外国投资委员会首先进行30天的审查,确定交易是否危害国家安全。如不能确定,则可基于以下原因进行45天的调查,包括:第一,交易威胁国家安全,且此种威胁未在30天的审查期之前或之内得到减轻;第二,交易受外国政府控制;第三,交易使外资控制重要基础设施,外国投资委员会认为其威胁国家安全且此种威胁未能减轻;第四,负责审查的主要部门认为需要采取此种调查并得到外国投资委员会认可。
为确保外国投资委员会高度负责地做出决定,《外资安全法》要求财政部和主要部门高级负责官员须向国会保证通过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的交易已不存在国家安全问题。如果总统决定该笔交易可通过审查,也需公开声明这一决定。
另外,对于外国政府控制的并购交易,如果外国投资委员会决定不需在30天的审查期后进行45天的全面调查,财政部或主要部门助理部长或以上级别官员需要确定该笔交易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同样,根据721(b)(2)(B)(i)(Ⅲ)节和721(b)(2)(D)(i)节规定,如果外资控股重要基础设施存在危及美国家安全的可能性,但财政部或主要部门助理部长或以上级别官员可保证该交易不会危及美国家安全,则该笔交易可以不进行为期45天的全面调查即告通过。
如果交易可能威胁美国家安全,《外资安全法》授权外国投资委员会同交易相关方进行接触,消除威胁。
如果由于交易相关方提交错误或误导性材料导致审查终止,《外资安全法》授权外国投资委员会可以重新审查。同样,如果交易相关方故意违反其同外国投资委员会所达成的有关缓冲协议,外国投资委员会也可以重新审查。但以上重新审查决定必须由副部级以上官员做出。当交易相关方故意且实质性违反其同外国投资委员会所达成的有关缓冲协议时,《外资安全法》授权外国投资委员会给予违反方民事处罚。该法也在外国投资委员会向国会报告方面加强了力度。一方面,外国投资委员会需要为其最终决定向国会做出保证,另一方面,外国投资委员会还必须向国会提供年度报告,包括过去12个月所审查和调查的所有交易,外国投资和关键技术的有关分析以及具体国家的对美投资情况。
二、《关于外国法人合并、收购和接管的条例》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800.101 范围
本条例执行《1950年国防产品法》721节。本章定义适用于721节及条例有关规定。根据721节,如总统判断有可靠证据表明通过被调查交易控制美国企业的外国法人有可能采取行动,构成损害美国家安全的威胁,且721节以外的法规和《国际紧急经济权利法》没有为总统提供充分及适当的权力处理当前事件以保护国家安全,总统可中断或禁止该交易。721节的目的还包括授权外国投资委员会减轻受管辖交易所导致的对美国家安全的任何威胁。
§800.102 对其他法律的影响
本条例中任何内容都不得被理解为对其它法律条款所规定的现行权力、程序、规定、调查、执行措施,或审查构成改变或调整。
§800.103 适用性
721节和本条例适用于800.210款规定的日期当日或之后提出或尚未确定的交易
§800.104 规避性交易或手段
任何出于规避721节的交易或手段应予忽视,721节及本条例应当适用于交易的实质内容。
例子:公司A为一受外国法律管辖且由某拥有该国国籍人士全资拥有并控制的公司。为了避免721节的适用可能,公司A将资金转至某美国公民名下,该美国公民再根据与公司A的非正式安排并代表公司A购买一美国企业,既公司X的所有股份。721节则适用于此笔交易。
第二章 定义
§800.21 证明
“证明”指由交易一方的首席执行官或其他经授权的指定人员签署的书面声明,证明该交易方所提交的信息和通告:
(a)完全符合721节、本条例、以及任何与外国投资委员会或委员会任何成员达成的协议或条件。
(b)在与交易及提供证明一方(包括其母公司、子公司及其它相关实体)相关的所有实质性方面都是完整准确的。
§800.202 委员会;委员会主席;常务主席
“委员会”指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委员会主席”指财政部长。“常务主席”指由财政部长或部长的指定人员所指派的财政部官员。
§800.203 控制
(a)“控制”指通过拥有一个企业的多数股或占支配地位的少数股、在董事会中占有席位、代理投票、特殊股份、合同安排、正式或非正式的协同行动安排、或其他方式,而拥有的直接或间接决定有关公司的重要事项的权力,无论该权力为直接或间接行使,或是否被行使,尤其包括但不限于决定下述或其它重要事项的权力:
(1)出卖、出租、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企业主要有形或无形资产,无论是否通过正常的商业途径;
(2)企业的重组、并购或解散;
(3)企业的关闭、迁址、转产;
(4)主要开销或投资、发行股票和债券、支付红利、批准预算;
(5)选择新的行业或业务;
(6)订立、终止或不履行重要合同;
(7)有关处理非公共技术、金融或其他专有信息的政策或程序;
(8)高级管理人员的任用和解雇;
(9)接触敏感技术或美国政府机密信息雇员的任用和解雇;
(10)公司章程、成分协议或其他组织文件的修改;
(b)在多个外国企业在同一个企业拥有权益的情况下,判断是否存在“控制”应当看这几个外国企业之间是否存在联系,或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协议进行联合行动,亦或为同一外国政府下属机构或为其所控制等。
(c)下述少数股东保护不应当被认为构成控制:
(1)阻止出卖或质押企业全部或大部分资产的权力;
(2)阻止企业同大股东或其关联企业订立合同的权力;
(3)阻止企业为大股东或其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权力;
(4)在企业增发时购买额外股份以避免其按比例权益被稀释的权力;
(5)阻止修改企业章程、成分协议或其它组织文件的权力;
(d)对于没有在(c)中列明的少数股东保护,委员会将进行个案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构成控制。
例一、A公司是一美国企业。某美国投资者拥有其50%的股份,其余股份由5个互不关联的外国投资者平分。这五个外国投资者就有关A公司的事务作为一个整体投票。这些外国投资者之间还存在非正式协议,就A公司相关问题进行协同行动。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外国投资者构成对A公司的控制。
例二、在与A公司的股权组成结构相同的情况下,如果外国投资者之间不存在协同行动的协议或安排,则不构成对A公司的控制。
例三、A公司是一私募基金,其业务包括经常性的收购企业大量股份并进行一段时间的管理经营。B公司是一美国公司。A公司除了获得B公司7%的股权外,还获得了中止B公司重要合同的权力。A公司存在对B公司的控制。
例四、A公司是一外国公司。其获得了B公司(美国公司)9%的股权。同时,A公司还获得对B公司一些重要事务的否决权,包括解雇B公司高级职员的否决权。A公司存在对B公司的控制。
案例五、外国公司A获得美国公司B的11%股权。根据少数股东保护协定,在未来增发过程中,公司A有权按比例获得配股,以避免股权被稀释。除此之外,公司A对公司B没有其他权利。如此,则企业A并不控制企业B。
注:如外国法人为单纯投资目的获得美国企业10%或以下投票权,有关案例参见§800.302(c)。
§800.204 转换
“转换”指特定金融工具的拥有或持有者行使其以该金融工具交换投票工具权力的行为。
§800.205 可兑现投票工具
“可兑现投票工具”指目前并未赋予其拥有者或持有者以投票权但可转换为投票权的金融工具。
§800.206 受管辖交易
“受管辖交易”指可能导致外国法人对美国企业掌握控制权的交易,且该笔交易在本条例生效当日或之后被提出或待定。
§800.207 重要基础设施
“重要基础设施”指在具体受管辖交易的范畴内,属于被外国投资者所控制公司,且对美国至关重要的实际或虚拟的系统或资产,而此类系统或资产如被破坏或摧毁将危及美国家安全。
§800.208 重要技术
“重要技术”指:
(a)《国际武器贸易条例》所含《美国军火清单》中所列国防装备或国防服务;
(b)受多边框架管制(例如出于国家安全、生化武器扩散、核不扩散或导弹技术等原因)或出于地区稳定或侦听原因受到管制,被列入《美国出口管制条例》《商品管制清单》中的物项;
(c)《外国能源活动协助条例》及《核装备和核材料进出口条例》中所列核装备、核设施以及核材料、软件和技术;
(d)《受管制生化品条例》所列受管制生化品。
§800.209 充分被授权人
(a) “充分被授权人”指:
(1) 合伙关系中的各合伙方;
(2) 合作关系中的各官员或主管;
(3) 未有相关官员、主管或合伙人的实体中行使类似执行权的个人;
(4) 个人情况下的本人;
(b) 从(a)(1)到(a)(4)所述各种情形,此被授权人应有切实权力代表通告或信息的提交人做出相关证明。
§800.210 生效期
“生效日期”是指第721节生效的日期,即1988年8月23日。
§800.211 实体
“实体”可指任何分支机构、合伙制、集团或子集团、协会、财产、信托、公司或公司某一部门或组织(无论是否依照某州的法律组建);由以上所列任何实体在特定地点或针对特定产品/服务所运营的资产(即便这些资产不以单独法人形式存在);任何政府(包括外国中央或地方政府、美国政府、美国地方政府和政府所属部门、公司、金融机构或其他包括政府出资机构在内的实体与机构)。
§800.212 外国实体
“外国实体”是指:
(a) 依照外国法律组建的上市公司,其股票证券主要在一家或多家外国证交所流通;或
(b) 依照外国法律组建,并由外国国民直接或间接持有不低于50%的已发行所有者权益的其他任何实体。
§800.213 外国政府
“外国政府”是指除美国联邦政府、州政府或联邦/州政府分支机构之外的任何政府或行使政府职能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央及地方政府(包括其各自的部门、机构和单位)以及非经选举产生成为国家首脑且拥有政府职权的个人。
§800.214 外国政府控制的交易
“外国政府控制的交易”是指任何可能导致美国企业被外国政府或受外国政府控制或代表外国政府的个人所控制的交易。
§800.215 外国国民
“外国国民”可指任何非美国国民的个人。
§800.216 外国法人
“外国法人”是指:
(a) 任何外国国民、外国政府或外国实体;或
(b) 任何受或可受外国国民、外国政府或外国实体控制的实体。
例一:A公司依照外国法律组建,并且只在美国之外开展业务。X公司持有A公司全部股份,因而控制着A公司。X公司在美国组建,并由美国国民完全所有与控制。假定无其他相关事实的情况下,尽管A公司在美国之外组建并只在国外运营,但其并非外国法人。
例二:例一第一句的事实不变。 A公司依照外国法律组建,但该外国政府通过政府干预者对A公司实施控制,则A公司视为外国法人。
例三:A公司在美国组建并在美国开展跨州商业活动。A公司由X公司控制。X公司依照外国法律组建,其股份一半由外国国民持有,另一半由美国国民持有。A公司和X公司均为外国法人。A公司同时也是美国企业。
例四:A公司依照外国法律组建,并由某外国国民所有与控制。A公司通过其分支机构在美国开展跨州商业活动。A公司(包括其分支机构)为外国法人。其分支机构同时也是美国企业。
例五:A公司依照外国法律组建。A公司45%的投票权由多个无关联的外国投资者平均持有,任何单个外国投资者都不具有控制权。外国投资者之间并无针对A公司的、与其他具有投票权的股东采取一致行动的正式或非正式安排。A公司其余投票权由美国投资者持有。假定无其他相关事实的情况下,A公司并非外国法人。
例六:除外国投资者拥有A公司55%的投票权外,情况同例5。假设没有其他相关事实,A公司是一个外国实体,即外国法人。
§800.217 持有
“持有”和持有权是指直接或间接通过受托人、代理人或其它方式拥有的合法或法定所有权。
§800.218 牵头机构
“牵头机构”是指由委员会主席指定、代表委员会对特定目标活动行使主要职权的部门。该活动包括审查的全部或部分、调查、谈判或对缓冲协议或条款的监督。
§800.219 母公司
(a)“母公司”是指法人直接或间接:
(1) 在某实体中持有或将持有不低于50%的已发行投票权;或
(2) 在某实体中持有或将持有不低于50%的利润,或当该实体解散时拥有或将拥有其不低于50%的资产。
(b)任何符合本节中第(a)(1)段或(a)(2)段条件的,针对另一实体(即中介母公司)的实体也是中介母公司下属实体的母公司。
例一:P公司拥有R和S公司50%的投票权证券。R公司拥有X公司40%的投票权证券;S公司拥有Y公司50%的投票权证券,Y公司拥有Z公司50%的投票权证券。P公司是R、S、Y和Z公司的母公司,但不是X公司的母公司。S公司是Y和Z公司的母公司。Y公司是Z公司的母公司。
例二:A公司持有可独立行使的权证,行使时可获B公司发行股票50%的投票权。A公司是B公司的母公司。
§800.220交易相关的单方或各方
“某项交易相关的单方或各方”是指:
(a) 在收购某实体所有者权益的情况下,收购所有者权益的法人以及被收购的法人,不包括任何为此交易提供经纪或承销服务的法人;
(b) 在兼并的情况下,留存实体以及在交易中被并入留存实体的其他一个或多个实体;
(c) 在合并的情况下,被合并的各个实体,以及合并后产生的新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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