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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等的出具
2007-3-10 11:06:20    

办理事项: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项目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

办理对象:外商投资企业

办理依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

申办人的经营范围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或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所列产业目录。

应提交的资料:

(1)申办《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项目确认书》需提交下列文件:

①企业申请报告;

②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③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正本的复印件;

④外资企业设立或增资的批复文件、合资合作企业增资的批复文件;

⑤企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增资项目除外)中列明的拟进口该项目所需的设备清单;

⑥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享受鼓励类“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项目”目录的企业需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承诺书(一式两份)。

如属增资项目,需附企业上年度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

(2)申办《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需提交下列文件:

①企业申请报告;

②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③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正本的复印件;

④企业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

⑤企业验资报告;

⑥拟进口该项目所需的设备清单;

⑦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二)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并对提交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三)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电话:(0731)2287123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需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需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需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省商务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省商务厅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5、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事项,需出具加盖“湖南省商务厅办理事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五)时限:即时。

二、审核:1、标准:《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所列条件和规定要求。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由外资管理处岗位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2)由分管副负责人复审,提出办理意见;

(3)负责人对申报材料和办理意见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岗位工作人员初审时,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申办材料,将提出补正修改要求并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经负责人审定后交政务公开大厅,由政务公开大厅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

3、岗位责任人:外资管理处负责人。电话:(0731)2287085

4、时限:5个工作日。

三、签发确认书或证明

1、标准:同审核标准。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退回外资管理处。

3、岗位责任人:分管副厅长

4、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发文、归档

1、标准:(1)制作相应文书及时、规范、有效;(2)及时告知政务公开大厅办理结果;(3)留存归档的文书及相关资料齐全、规范。

2、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定意见制作相关文书交政务公开大厅,由政务公开大厅工作人员即时通知申办人。办理工作结束后,将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3、岗位责任人:外资管理处工作人员

电话:(0731)2287121  2287117  2287115  2287119

4、时限:2个工作日。

五、监督:厅监察室  电话:(0731)2287167、228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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