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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
2007-3-10 11:03:22    

办理事项: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

办理对象:外商投资企业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申办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应提交的资料:

①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仅限公历年度内初次申领者提交);

②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③货物进口合同;

④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需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

⑤对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法律法规有特定规定的,需提交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

⑥在《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中列明的需提交的材料;

⑦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自用汽车自动进口登记的企业,提交以下资料:

①企业申请报告(投资总额小于3000万美元需当地商务部门意见);

②自动进口登记表;③批准证书复印件(含年检记录);④批准证书复印件(含年检记录);⑤报关证复印件。

(二)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岗位责任人: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电话:(0731)2287123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需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需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需当场或者在三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省商务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省商务厅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5、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事项,需出具加盖“湖南省商务厅办理事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五)时限:即时。

二、审核

1、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所列条件和规定要求。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由外资管理处岗位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提出办理意见;

(2)由分管副负责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岗位工作人员初审时,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申办材料,将提出补正修改要求并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经负责人审定后交政务公开大厅,由政务公开大厅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

3、岗位责任人:外资管理处分管副负责人。电话:(0731)2287121

4、时限:2个工作日。

三、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1、标准:同审核标准。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交专干退回政务公开大厅。

3、岗位责任人:外资管理处负责人。电话:(0731)2287085

4、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发文、归档

1、标准:(1)制作相应文书及时、规范、有效;(2)及时告知政务公开大厅办理结果;(3)留存归档的文书及相关资料齐全、规范。

2、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定意见制作相关文书交政务公开大厅,由政务公开大厅工作人员即时通知申办人。办理工作结束后,将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3、岗位责任人:外资管理处工作人员。电话:(0731)2287119

4、时限:1个工作日。

五、监督:厅监察室。电话:(0731)2287167、228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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